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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
2007年12月11日,已點擊:41349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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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2
    第 二 章  報名………………………………………4
    第 三 章  命題與制卷………………………………5
    第 四 章  試卷管理…………………………………7
    第 五 章  考場設置…………………………………8
    第 六 章  考點人員配備……………………………10
    第 七 章  考試實施…………………………………11
    第 八 章  評卷與登分………………………………13
    第 九 章  考務工作檢查驗收………………………19
    第 十 章  考試成績管理……………………………20
    第十一章  考試信息管理……………………………21
    第十二章  考務工作紀律……………………………22
    第十三章  附則………………………………………25
    《考點主考、副主考職責》…………………………25
    附:《考點主考、副主考責任書》…………………27
    《監考人員職責》……………………………………29
    附:《監考人員責任書》……………………………32
    《巡視人員職責》……………………………………35
    《運送試卷人員職責》………………………………36
    附:《運送試卷人員責任書》………………………36
    《試卷命制、審定保密保證書》……………………37
    《評卷人員責任書》…………………………………38
    《登分人員責任書》…………………………………39
    《考試規則》…………………………………………40
    《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42
    《查分規則》…………………………………………45
    附:《應試人員查分申請表》…………………… 46
    《人事考試考務責任書》……………………………46
    附: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監察廳川人發(2003)56號關于印發《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48
        中共四川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四川省國家保密局川密辦發[2003]1號關于轉發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54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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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人事考試制度,實現對考試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保證考試工作的嚴肅性、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人事考試工作基本原則是:公開、公正、競爭、擇優。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人事考試是指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包括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職稱外語和職稱計算機等級考試及其他與職稱有關的專項考試)、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晉升(確定)技術等級(含工人技師)考試、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選拔考試以及其它受委托舉行的資質認證考試和對各類人員的測評、測試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人事考試有關規定,報名并經資格審查同意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人事考試考務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事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人事考試的命題、制卷、監考、評卷、登分、面試工作的人員以及參與人事考試相關事務工作的其他人員。
    本細則所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是指綜合管理人事考試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門。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本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
    本細則所稱人事考試機構,是指受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或組織實施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省人事廳是全省人事考試的主管部門,對全省人事考試的考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管理、監督、指導。
    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受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全省各類人事考試的考務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事考試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大綱、教材(資料)、統一命題、制卷、閱卷,統一確定合格標準。   
    第七條  人事考試保密工作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國家保密局關于《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人辦發[1989]8號)和《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補充規定》(人辦發[1992]1號)、四川省保密委和四川省保密局關于轉發中央保密委和國家保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密辦發[2003]1號)。
    人事考試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級人事部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人事考試的考務工作。
          
                                        第二章  報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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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人事考試報名工作由各級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各級人事考試機構要利用多種途徑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傳遞考試項目(專業)、考試科目、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辦法、報考條件及所需證件、資料等考試信息。
    第十條  報名按屬地原則或考試文件規定的管轄范圍辦理有關手續,可根據需要采取以單位集體或個人直接報名兩種方式。報考人員須填寫考試報名表或資格審查表,并按各類考試的不同報考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如相關單位審查意見、同意報考證明等)和本人相關證件。相關證件原件遺失的,須由原發證部門出具相應證明。
    第十一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及其報名點要向報考人員提供人事考試報名表(資格審查表)及規定的有關資料,公布與報名工作有關的信息編碼,領取準考證的時間、地點、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查詢辦法等信息。
    第十二條  報考人員的報考條件由報名點或考試文件規定的機構審查,審查人應在考試報名表或資格審查表審批意見欄簽名,以示負責。對不符合考試文件規定的報考條件的人員,一律不予報名。審查合格的報考人員,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或有關部門根據考試管理信息系統處理報考人員信息。經復核準確無誤后,按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規定及時上報報名軟盤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對經審查合格的報考人員,由報名點發給準考證。全省統一組織的考試,準考證原則上由省人事考試機構統一印制、編號,根據需要也可由省人事考試機構授權市、州考試機構統一印制、編號。若應試人員準考證遺失,最遲應在考試前一日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經報名點核準后由原發證單位補發。補發的準考證用原準考證號,但應加注補發字樣。
    第十四條  報名點應根據各類考試主管部門(單位)的要求,準確及時地向報考人員提供或銷售有關教材,不能直接提供教材的,應明確告知報考人員購買教材的途徑、辦法。
    第十五條  準考證號的編排:資格(水平)考試應使用資格(水平)考試信息管理系統編排;錄用(招聘)考試應按錄用(招聘)考試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編排;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晉升(確定)技術等級和工人技師考試應按工考考試信息管理系統編排。編排準考證號時,同一單位的考生應編排不同的考室或不相鄰的考號;應避免同一考室的考生出現相同姓名。
    第十六條  報名時由報名點按國家或省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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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命題與制卷
  
    第十七條  命題工作程序
    制定命題工作方案--組建命題組--擬制《命題雙向細目表》--命制試題--確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審題--提交終審。
    第十八條  命題工作的原則是科學、嚴謹、準確。國家統一組織或有特殊規定的人事考試,其命題與制卷按國家的或特殊的規定執行。全省及省以下組織的人事考試,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根據考試有關文件規定或委托要求,負責組織相關專家命題并逐步建立試題庫。每個考試科目至少有2名以上專家、學者分別命制試題,供抽選、綜合、備用。
    第十九條  命題工作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采取聘請有關專家入闈命制的方式,并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實施全程監督。人事考試的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于國家機密。
    第二十條  命題專家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恪守職責,作風嚴謹,清正廉潔,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熟練掌握命題學科、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和國內外動態,具備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二十一條  命題專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聘用合同制。命題專家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征求專家所在單位意見后與有關職能處共同研究確定,并與專家本人簽訂聘用合同,頒發聘書。命題專家應相對穩定;也可根據需要一次性聘用。
    第二十二條  命題專家要熟悉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考試大綱和教材,準確掌握試題難易度和區分度,按要求制定出命題雙向細目表,經審查同意后,按時、按質獨立命制試題,擬出相應的評卷標準和標準答案。
    第二十三條  命題專家須簽署《試卷命制、審定保密保證書》、填寫《命(審)題專家登記表》,其身份對外應嚴格保密。 命題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遵守《保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參與任何與考試有關的培訓、補習答疑和社會活動;采取入闈方式命題的,入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入闈命題紀律;如采取個別委托方式命題的,實行專人單線聯系方式,不得向任何單位、任何人透露或暗示命題者身份及命題內容。
    第二十四條  命題專家在命題期間,不同科目的專家之間不能串場、研究討論與試題有關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提交印刷的試卷清樣和軟盤須嚴格封裝,并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指定人員與印刷廠指定人員共同啟封。對在交接時已啟封的試卷,印刷廠有權提出質詢并不予接收。     
    第二十六條  承接印制試卷(含題本,下同)的印刷廠,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復制國家秘密載體的定點印刷廠,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與其簽訂試卷印刷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接印刷試卷的印刷廠應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門制定的《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印制、保管試卷的規定。印刷試卷必須做到字跡清楚,無錯印、漏印,分卷數量準確,密封牢固,封章清晰,卷袋上標示與袋內試卷一致。從試題進廠印刷到啟用,對所有接觸試卷的場所和人員實行全封閉管理;涉及試卷內容的各類版型、廢卷、廢紙等由印刷廠按有關保密規定處理,或由省人事廳有關人員監督當場銷毀。     
    第二十八條  承接印刷試卷的印刷廠按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提供的分卷方案分裝試卷,一般為30份、20份、5份三個規格。不同的考試科目試卷袋應用不同的色帶區分。試卷袋必須雙舌(包括機讀卡袋),每袋試卷袋內同時裝入卷袋封條、卷頭封皮、《考場情況記錄單》各1張,封角2張,考試專用草稿紙(數量與試卷配套)、裝訂線。所有試卷(機讀卡除外)密封線處必須打孔。
          
                                     第四章  試 卷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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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試卷運輸與交接
    (一) 試卷(含題本、答題卡、答題紙,下同)須由專人專車押運,任何情況下試卷現場不得少于2名押運人員;試卷運送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試卷運送人員職責》和簽訂《運送試卷人員責任書》。
    (二) 領卷時須交驗身份證和介紹信,試卷交接雙方對試卷種類、卷袋數量進行清點核對,并對包裝和密封情況進行檢查,合格后由雙方在試卷交接單上簽字;試卷交接單一式二聯,一聯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留存備查,一聯隨試卷移交。
    (三) 試卷交接雙方各不得少于2人。在交接中,如發現試卷種類、數量有誤,包裝、密封破損或更換過密封簽,應立即逐級上報,同時做好記錄,迅速查明原因,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遇有重大問題時,應立即上報省人事廳或省有關管理部門,其中,國家組織的考試由省人事廳或省有關部門立即上報國家人事部或有關管理部門。
    (四) 試卷使用后必須原袋原裝,如數回收,任何單位、任何人均不準截留。
    第三十條  試卷保管與分發
    (一)  試卷的領取、運送、保管、分發必須由人事考試機構或組織實施考試的單位指派專人全權負責。對試卷的分發實行異人復核制度。
    (二) 試卷接收后應立即存入人事考試機構內部的保密室(庫)或當地黨委、政府的保密機構。保密室(庫)須有嚴格的防火、防盜、防潮設備和安全保密措施;特殊情況下試卷需自行保管的,應指派專人(2人以上)實施24小時制值班保管。
    (三)非試卷管理人員不得進入試卷存放保密室(庫)。
    (四) 試卷存放時間(特殊情況除外),考前考區保存試卷時間不得超過3天。考點領取試卷時間為考前1小時,考場監考人員領取試卷時間為考前20分鐘;考試結束后,各考點應于當天將全部試卷及配套材料送交當地人事考試機構或組織實施考試的單位保存,并于考試結束后一周(或考試文件規定時間)內按試卷運送要求,將所有試卷安全運送達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指定的存放地點。
    (五) 試卷評閱期間,試卷存放現場應有2人以上,實施24小時制值班保管試卷。
    第三十一條  考試成績公布后,試卷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歸案備查,保存期為半年,逾期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按規定統一銷毀。
    第三十二條  試卷管理工作接受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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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場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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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人事考試一般以市、州設考區,也可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按市、州分片設考區。根據考試場所的容量、報考人數,每個考區可設一個或若干個考點,每個考點可設若干個考室。考點原則上在市、州所在地設置。特殊情況經省人事考試機構批準也可分片或在縣(市、區)設考點。考區對分片設考點或在縣設考點,要直接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考點要設在相對適中,組織力量較強,交通方便,通訊暢通,環境安靜的高考定點學校或人事考試機構指定的學校。考點場所應比較規范,設備良好,光線充足,便于與外界隔離。小學除經省人事考試機構審查同意者外,不能確定為考點。階梯教室不能設置考室。承擔該考試項目考前培訓任務的學校一律不設考點。
    第三十五條  考點門口應有××××考試××考點標識,并在門內醒目的地方公布《考試規則》、《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考室安排表(考室編號、各考室準考證起止號)、考室分布示意圖和考試時間安排表。
    第三十六條  考點位置相對偏僻的,應在附近的主要道路路口設置明顯的考點所在地指示標志。
    第三十七條  考點必須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有能夠處理突發事件、維護考場內外良好秩序的保衛和一般病癥的醫務小組(室)。傳染性疾病流行地區、期間,每項考試實施前后要及時做好考室的清理及消毒等應急工作。
    第三十八條  筆試每個考室按30名應試人員安排。考室內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前后左右間距不少于80厘米,桌屜應清空或朝前放置,座位號按準考證號碼豎行編排,準考證號碼(全碼)貼在考桌右上角。考室內同一科目(級別)考試的準考號必須連接。考室前后設置固定存包處。考室內不留雜物,凡可能涉及考試內容的張貼物應予清除或覆蓋。考點內應備墨水、漿糊、針、線和一定數量2B鉛筆、橡皮擦、鉛筆刀。
    第三十九條  各考點應設置專門警界線,非應試人員和工作人員未經人事考試機構同意一律不得進入警戒線和考室。   
    第四十條  考試實施期間,各級人事考試機構及各考點必須設立考試值班室,確定值班人員。考區、考點考試值班地點、人員及值班電話最遲于開考前4天通報上、下級人事考試機構。值班地點、人員、電話如有變動,應隨時通報。
    第四十一條  考試前,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要按上述要求,對考試場所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要責成考點學校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條  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要與承擔人事考試任務的學校簽定責任(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類人事考試考點、考室設置情況,由具體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或相關單位按考務文件規定的時間、要求上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
    第四十四條  面試考場和計算機、作圖等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項目考場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原則上在市州及以上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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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考點人員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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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  考點設主考 1人,副主考1─2人。主考、副主考原則上由考點所在學校負責人擔任,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考點的考務工作。分片設點或在縣設考點的,考區必須派人承擔具體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每個考室設監考人員2名,監考人員從考點所在學校教師中選派責任心強、工作細致、有監考經驗的教師擔任。各考點應建立相對穩定的監考人員隊伍。各監考人員監考的考室原則上應在考試當天開考前抽簽確定。
    第四十七條  考室外設工作人員(流動監考)若干人,原則上每個樓層應有1─2人,負責維護考室外部秩序和協助考室監考人員處理考試過程中的特殊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各考點主考、副主考應與人事考試機構簽訂《責任書》,監考人員應與各主考簽訂《責任書》。   
    第四十九條  考點配備試卷收發、保衛、后勤、醫務等工作人員,負責考試期間考場安全和服務工作。
    第五十條  考點設值班人員1人,負責上下聯絡工作,匯報考前準備工作和考試實施及重要情況。考試結束前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恪守職責。
    第五十一條  有關考試考務文件規定配備的其他考務工作人員。計算機、面試等特殊考試的監考人員、工作人員,按相應考務文件規定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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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考 試 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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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  考試前,各考點要認真做好考務人員培訓工作,組織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學習考務工作細則相關內容及有關文件規定,明確各崗位職責、操作程序、考務工作紀律等有關要求和對應試人員的特別提示事項。考務培訓要以監考人員為重點。
    第五十三條  考試前一天,人事考試機構須派人到考點協助主考檢查考前準備工作情況。考室經主考檢查驗收合格后封閉待用。
    第五十四條  考試試卷應于考試前1小時運抵考點,并辦好交接手續,妥善保管。考試科目為兩科及以上的,要按考試時間依次分別存放,實行異人復核,避免錯亂。
    第五十五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所有工作人員到達考點辦公室,接受主考臨場指示,核準時間,佩戴工作標志,進入各自崗位。
    第五十六條  考試開始前20分鐘,監考人員領取試卷和備用品。
    第五十七條  考試開始前15分鐘,監考人員組織應試人員進入考室,對號入座(計算機等特殊考試按有關考試操作規定執行);要求應試人員將非考試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關閉所有通訊工具放入寄存包內或裝入專用通訊袋由監考人員統一保管。
    第五十八條  考試開始前10分鐘,監考人員宣布《考試規則》、《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等有關事項。
    第五十九條  考試開始前5分鐘,監考人員向應試人員分發試卷、答題卡,并提醒其核對、清點試卷,在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代碼等,但不得答題。
    第六十條  考試開始,考點統一發布開考信號,應試人員開始答題。監考人員需逐個查驗應試人員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核準應試人員身份。證件不齊或有疑問者應報告主考、副主考責令退場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考試開始30分鐘后,各考室清查應試人員參考、缺考人數,由考點匯總報考區,考區匯總向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報告。
    第六十二條  考試終止前10分鐘,監考人員向應試人員預告時間。
    第 六十三條  考試終結,考點統一發出終止考試信號,應試人員停止答題,并整理好試卷反扣在桌上,試卷經監考人員清點無誤后,在《應試人員簽名冊》上相應位置簽署本人姓名,方能離開考室;各考室監考人員必須保證考試試卷(題本)、答題卡(紙)一份不少,完整無缺。
    第六十四條  各考室監考人員收集、整理、清點試卷,將已答試卷和缺考試卷按準考證號順序進行編排(備用的空白試卷一并附后裝訂)后送交考點辦公室逐一驗收;清理考室待用。
    第六十五條  試卷驗收合格后立即按要求裝訂、密封,整理考試有關資料,并附《應試人員簽名冊》由主考簽字,專人送交同級人事考試機構收存。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須指派專人接收試卷,并按試卷交接單的數量和要求逐一驗收簽字。按規定的送卷時間,專人將試卷安全送達指定地點。經裝訂的試卷可按交接試卷清單清點,機讀卡則應當場開封清點,無誤后再密封并經雙方簽字后交接。   
    第六十七條  出現試卷、試題失密、泄密以及其它重大非正常情況時,人事考試機構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及時報告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和上級人事考試機構,并盡快查清泄源和范圍,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人事考試機構,由上級人事考試機構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研究確定處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組織本地參加統一考試的,應及時向上一級人事考試機構報告,經批準后采取補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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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評卷與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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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  全國統一組織的各類人事考試的評卷工作,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全省統一(或受有關單位委托)組織的各類人事考試的評卷工作,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聘請有關教師、專家入闈評卷并請紀檢、監察機構派人實施監督。特殊專業或有特殊規定的,也可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委托具備保密、存放試卷和評卷條件的大中專院校評卷。委托評卷的,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與受委托單位簽訂評卷合同。
    第七十一條  評卷工作中,應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卷的組織管理工作。應加強對評卷人員、場所和保密措施的檢查落實,明確責任,所有評卷人員應簽訂《評卷人員責任書》。
    第七十二條  評卷人員必須具有與所評試卷相關專業知識,有豐富教學和實際工作經驗,責任心強。
    第七十三條  評卷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統一制定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未經評卷領導小組研究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如有異議,應及時提出,由評卷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七十四條  要選擇環境條件良好、外界干擾少、有利于封閉的場所進行評卷。嚴格執行保密措施,明確評卷人員保密紀律。評卷場所要設立試卷保管室,并配備2名保管人員,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七十五條  涉及評卷的計算機工作室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錄入人員不得攜帶軟盤進出工作室。與評卷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室。
    考試成績的存儲必須采取技術手段加密,防止人為改動;同時要加強磁盤的使用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和其他人為破壞。
    第七十六條  考試信息屬國家秘密。各級考試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或擅自發布考試信息。要按照人事考試的密級規定對各類考試信息、工作記錄、計算機和軟盤的保管和傳遞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條  各科試卷評閱前,閱卷人員須逐袋清查有效試卷份數,并認真填寫有效試卷登記單。
    第七十八條  人工評卷要求
    (一)  人工評卷應按題型分為若干小組,采取流水作業方式進行,專人評專題,嚴禁一人評閱全卷。各專業科目評卷組長負責人工評卷的具體組織工作,并對評卷質量負責。
    (二)  各題型評卷組要在正確理解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基礎上,經過試評并制定具體的評卷辦法和步驟后,方可進行正式評卷。
    (三)  評卷人員一律使用紅色墨水鋼筆或紅色圓珠筆評卷。記分數字和簽名必須清楚,不得涂抹。
    (四)  評判主觀性試題,一律采用給分制,即各題均應標記采分點得分數,不標記扣除分數。每評完本大題,應在該題得分欄內記入得分數,并簽署評卷人姓名。評卷不標記扣除分數。
    (五)  全卷評完合分時,首先應對各題得分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各題得分數填入卷首相應欄目內,然后合計卷首各題得分,按實際分數填入總分欄內,并在合分人欄目內簽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數。如發現題目得分有誤時,應與原評卷人聯合簽名更改分數。
    (六)  各評卷組應確定專人負責評卷質量檢查工作,并在全部試卷評閱完后組織全面復查;如發現有錯評、漏評、計分錯誤或評分不當需要作更改的答卷,質檢、復查人員應與原評卷人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修正,并共同在修正處簽名。若意見不能統一,應由評卷領導小組處理或授權處理。
    (七)  評卷中不準揭封、撬看試卷姓名和考號。如發現有倒裝、密封不嚴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評卷領導小組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八)  評卷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泄漏評卷情況;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數;不得將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試卷帶出評卷場所。
    (九)  由全國統一組織考試的人工評卷工作應在評分標準下發后20天內完成。由省內組織考試的人工評卷工作原則上在1個月之內完成。
    第七十九條  計算機評卷要求
    (一)  評卷前,應設立機讀監督員對計算機評卷全過程進行監督。參加計算機評卷工作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熟悉光電閱讀器的基本原理,并能及時處理評卷中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
    (二)  計算機評卷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未經許可,不準擅自修改計算機內的有關信息。
    (三)計算機閱卷前,要做好計算機、光電閱讀器等設備的調試和計算機病毒防犯工作,并對閱卷軟件進行試運行后,方可正式開始閱卷。拆封答題卡袋時應與機讀監督員共同進行,認真核對每個答題卡袋內的答題卡數量與袋面記錄數無誤,然后再對答題卡進行機讀。
    (四) 在計算機評卷過程中,要按考室認真檢查讀入信息是否與答題卡袋記錄相符(包括缺考考生信息),防止漏讀。
    (五)  計算機評卷須指定專人負責領送試卷,領送雙方要嚴格檢查試卷和《考室情況記錄單》,履行交接手續。試卷保管人員應根據評卷進度,對試卷袋統一拆封,并將考室的起止編號,標記在試卷袋封面相應位置。取出的試卷要與原試卷袋統一編號,將試卷和《考室情況記錄單》交評卷組。評閱完的試卷和《考室情況記錄單》由試卷保管人員統一交登分組。
    (六)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題卡的內容。機房的鉛筆、橡皮應有專人保管。對影響機器閱讀的答題卡進行技術處理或復制無法閱讀的答題卡時,須經評卷負責人簽字并經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批準,應有2人以上在場進行處理。答題卡復制后應注明已復制字樣,并留存備查。
    (七)  對評卷軟件、存儲的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輸入的答題情況應采取技術手段加密。如發現評卷軟件或存儲的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有問題,應及時向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反映,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貝數據文件。
    (八)  計算機評卷組應及時填寫工作記錄,每天做好數據資料備份,并按規定妥善保管。評卷完畢后應將成績存入磁盤,并制作備份盤,密封后,交由專人保管。
    (九)  由全國統一組織考試的計算機評卷工作應在評分標準下發后15天內完成。由省內組織考試的計算機評卷工作原則上在應在接收試卷后20天之內完成。
    第八十條  異常試卷的認定及處理
    (一)  認定異常試卷應堅持實事求是、嚴格要求的原則。
    (二)  經評卷組或驗收組認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試卷,為異常試卷:
    1、《考室情況記錄單》有違紀、違規記錄的試卷。
    2、考號、姓名有涂改,未用規定用筆答卷,字跡前后不一,以及有特別標記等問題的試卷。
    3、計算題解答時不按規定答卷,出現同錯或無計算過程,只有結果的試卷。
    4、對實行計算機閱讀答題卡的試卷,還應根據選項和填涂信息點兩個方面同錯進行鑒別。選項同錯系指同一種類型的答題卡(即同為A卡或同為B卡)選項相同;填涂信息點同錯系指不同類型的答題卡填涂位置相同(特別是填涂位置有明顯涂改的)。選項和填涂信息點同錯超過全部試題10%的即視為異常答題卡。對一些難以識別的答題卡,須同時與對應的試卷核實。
    5、試卷答案與標準答案或教材、資料完全一致的。
    6、試卷筆跡經專家鑒別不屬考生筆跡的。
    7、同名同姓,考號相同的。
    8、姓名、考號互串的。   
    9、其他認為有必要鑒別的試卷。
    (三)  認定程序:
    1、評卷時,評卷人員要注意對異常試卷進行鑒別,根據異常試卷認定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并將鑒別情況如實填入《評卷登記表》內,同時向評卷組長報告。
    2、評卷組長要在評卷工作結束前,組織專人對異常試卷進行復核,提出明確的認定和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填入《評卷登記表》內。      
    3、對評卷中發現的異常試卷由評卷組長匯總后,填寫《試卷異常說明書》,提交評卷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鑒定。
    4、對難以確認的異常試卷和同一考室雷同試卷超過60%的整考室應單獨存放,并及時上報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5、同考室內考號相連、座位相鄰、考分相近的試卷,在單選、多選、判斷、填空題的答題中出現同錯多處,或經涂改后同錯超過30%的試卷,應請專家和省人事考試機構予以確認。
    6、對經鑒定后確定為違紀試卷或考室的,要認真寫出書面說明,并經評卷組長或專家組長簽字。由全國統一組織考試的異常試卷認定結果,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向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由省內組織考試的異常試卷認定結果,向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檢查驗收工作中發現的異常試卷由驗收組組織認定。
    第八十一條  違紀試卷的處理
    (一)對經確認的違紀試卷、考室的處理,由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根據專家鑒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二)經專家鑒定同一考點雷同試卷超過60%的,同考室內考號相連,座位相鄰,考分相近的試卷,在單選、多選、判斷、填空題的答題中出現同錯多處,或經涂改后同錯超過30%的考室,應取消該考室的考試成績,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登分組對經確認為違紀違規的試卷,按確認結論和《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規定對其成績進行處理。   
    第八十二條  登分工作要求
    (一)  登分工作必須在人員和場地上與評卷工作嚴格分開,并指定專人組成登分組。
    (二)  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實登錄,準確無誤的原則,按照卷面原始分和統一的要求、程序進行登錄,錄入人員不得改動卷面分數。登分組設組長1人(根據需要可增設副組長1人),負責組織核分、登涂分、計算機錄入等具體工作。登分組長對登分質量和錄入結果負責。
    (三)  登分前,登分組工作人員要對試卷各題得分和試卷總分進行核對,并對全袋試卷數量、《考場情況記錄單》及考場編號核對無誤(如發現評卷、計分或合分有錯誤,應請示評卷組長或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經批準后按規定程序修改、簽字)后,才能拆除裝訂線,逐袋登分。
    (四)  實行計算機閱卷的考試科目,如既有客觀性試題也有主觀性試題,其主觀性試題部分的閱卷及登分工作按人工評卷及登分要求進行,分數合成(客觀性試題與主觀性試題分數的合成)工作按具體操作要求進行。
    (五)  登分人員應將各考室應考人員姓名和分數如實填入成績登記表相應欄目內。對有考場違紀記錄并認定違紀的試卷應認真核對《考場情況記錄單》和《評卷登記表》的記錄,并按成績無效登入違紀處理成績欄內。
    (六)  實行機讀的,對違紀考生要在其答題卡違紀標識欄目進行填涂,登錄分數和記錄字跡要清楚、工整。
    (七)  計算機錄入考試成績必須有 2名工作人員同時在場,并實行異人異機復錄校核制度,發現不符的,應由登分組長組織人員及時糾正。復核登分無誤,應在《考室情況記錄單》或答題卡復核人欄目中簽署姓名。每天的錄入結果都應備份并打印出來,標明日期,由登分組長簽字,與工作記錄一并保存。如需對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應請示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經批準后進行修改并在計算機和機讀工作記錄中詳細記載修改前后的內容,由修改人與登分組長共同簽字。
    (八)  建立登分復核制度。登分無誤,應由復核人在登分表復核人欄目中簽署姓名;發現不符的,應請示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經批準后由復核人立即更正,并由復核人和登分組長共同簽字。   
    (九)  每袋試卷分數登錄完畢,應隨時將答卷和答題卡(紙)放入原袋。試卷袋、答題卡袋、《考場情況記錄單》、《評卷登記表》和信息軟盤、計算機工作記錄、各種信息完整的成績單(一式三份)、違規違紀人員情況名單及其它異常人員情況名單。密封后交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指定專人接收、管理,存檔備查。
    (十)  登分組要有專人領送保管試卷、答題卡、《考場情況記錄單》、和信息軟盤,并對其安全、保密負責,不得損壞和丟失。
    第八十三條  考試結束后,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應及時對考試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分別按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和省內組織的考試要求,上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或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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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考務工作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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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條  評卷、登分、統計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報請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對考務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報請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按照人事部有關要求上報檢查驗收報告(包括違紀考生名單及準考證號、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情況統計表)。
    第八十五條  檢查驗收按照實事求是、嚴格慎重的原則和專家認定的方法進行。參加驗收工作的專家應是未參加考試評卷工作的人員。
    第八十六條  檢查驗收的內容
    (一)報名、資格審查、考室編排、試卷運送、保管、考試實施以及評卷、登分等各考試環節的組織和操作程序及執行回避制度方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評卷質量檢查,采取分科目隨機抽取合格率較高的整考室試卷的辦法,抽取試卷數量不低于國家規定,并嚴格按照該次考試統一的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卷差錯率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允許值。
    (三)考點紀律的檢查,按照經閱卷專家認定異常試卷的內容,采取對整考點、考室試卷進行檢查的辦法。對一次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合格率20%以上的考區、考點、考室及單科考試成績異常高的地區要進行重點檢查驗收。
    (四)對群眾實名舉報或媒體反映紀律混亂的考點或考室要進行單獨檢查,對媒體反映的重要問題,要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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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考試成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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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  對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應在評卷及驗收工作后,及時對考試成績進行統計、匯總,并在考后30天內按有關要求上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或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
    第八十八條  全國統一組織的人事考試成績未經國家人事考試主管部門的批準,省及省內的人事考試成績未經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查詢和公布考試成績。
    第八十九條  考試成績須經省人事考試機構復核、確認無誤后,通過核準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條  應試人員考試成績一般在考后三個月內公布。各地應在接到通知后及時公布成績。
    第九十一條  人事考試機構在公布考試成績時,須同時公布《查分規則》;應試人員如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疑問時,可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申請查分。
    第九十二條  各地應做好資格考試中跨省市轉考生的信息交接工作。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尚未完全通過滾動考試的我省應試人員,本人申請轉到其他省市繼續考試的,應由各地人事考試機構經當地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同意報請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負責出具應試人員成績證明函(包括考試名稱、應試人員姓名、原檔案號、身份證號、級別、專業,通過考試的名稱、考號、通過年份、分數),告應試人員遷往省市的人事考試中心。
    (二)各地人事考試機構在接到外省市應試人員轉考申請后,應允許其在當地繼續報考,并將該應試人員有關信息加到本地考試的檔案庫中。
    (三)接收轉考應試人員的市州須將應試人員的成績證明函及處理情況及時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納入全省考試管理系統。
    第九十三條  公布考試成績后,須頒發證書的應當按照資格水平證書(合格證書)發放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做好發證、考試合格人員建檔和后續管理工作。
    第九十四條  各種資格(水平)證書的管理與發放應有專人負責,并制定證書管理與發放的規章制度。各類證書一律由省考試中心統一打印,經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批準并鑒章后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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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考試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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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條  人事考試工作實行計算機管理,考試信息的確定和采集應符合國家或省人事考試信息管理系統中關于考試的信息項和要求,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第九十六條  建立健全人事考試信息管理網絡。省、市(州)、縣(市、區)人事考試機構均應配備相應的計算機技術人員及設備。
    第九十七條  人事考試信息包括報考人員基本情況、考試科目、考室設置、準考證號編排、考試成績、考試違紀違規記錄等。國家或省根據人事考試工作需要,公布各種人事考試信息標準和代碼。
    第九十八條  市、州人事考試機構負責本地區報考人員信息采集工作,并根據考試需要設置考點、考室,對本市州應試人員考試成績進行管理;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負責全省應試人員、考點、考室設置信息的匯總、準考證編排、評閱試卷、考試成績錄入和統計分析。
    第九十九條  各級人事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準確地采集和處理考試信息,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高信度。
    第一○○條  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負責建立健全全省各類人事考試信息數據庫,并采取各種手段確保其安全可靠。
    第一○一條  人事考試信息數據和考試成績登記冊分別由省、市(州)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核盤存檔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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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考務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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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條  考試啟用前的試題、試卷(包括備用卷)、命題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命題工作及其人員情況、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統計數據和分析情況及其它考試信息屬國家秘密材料。所有接觸上述資料的人員,均應按保密工作程序進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關上述資料的內容和情況。考試的有關資料,未經組織批準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貝、復印、電傳、提供給外界傳播。違者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處理。
    第一○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參與考試命題、制卷和組織管理工作 (包括報名、準考證編排、考場設置、試卷運送、保管、監考、評卷、登分等)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當年相關的考試。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相關的考試,本人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參加當年相關考試的考務工作。
    第一○四條  考務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一、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場給予警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務工作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妨礙他人履行監考職責的;
    (二)未嚴格按有關規定操作考試程序的;
    (三)監考人員對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放松監管,監考中在考場內抽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等違反監考規定的;
    (四)在評卷、統分中,錯評、漏評、統分差誤較多的;
    (五)泄露命題、制卷、評卷、統分工作地點的;
    (六)面試評委及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程序操作的。
    二、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務工作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一)不按規定設置考場(室),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審查報考人員條件不嚴,造成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考試或弄虛作假的;
    (三)利用監考或從事考務工作之便,為應試人員舞弊提供條件的;
    (四)在應試人員報考資格審查、組建應試人員檔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隱瞞應試人員真實情況的;    
    (五)命題人員參加應試人員考前培訓、補習、答疑的;       
    (六)擅自變動應試人員答卷時間的;
    (七)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九)在監考、評卷、統分或保管、運送中丟失、損失應試人員試卷(答題卡)或有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考試期間抄題、抄答案或擅自將試卷、答卷帶出或傳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題人員和評卷人員身份及評分標準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況、查分標準的;
    (十三)對失泄密事件知情不報,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十四)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執行考試公務過程中擅離崗位,從事其它與考試無關的活動的。
    三、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務工作資格,調離考務工作崗位,并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偽造、偷換、涂改應試人員檔案或為不具備報考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報考資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試基礎數據庫的;
    (三)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接受應試人員的吃請及以權謀私的;
    (五)應回避考務工作卻隱瞞不報,利用工作之便謀私的;
    (六)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觸試題、試卷及其它考試秘密、機密的人員,發生失密、泄密的;
    (八)誣陷、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九)考試時在考室外組織答卷,為應試人員提供答案的;
    (十)偷換、涂改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的;
    (十一)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十二)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公職處分:
    (一)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貪污、挪用考務經費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進行舞弊的;
    (三)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脅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蓋舞弊行為的;
    (四)以贏利為目的進行非法培訓活動的;
    (五)考點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試機構負責人管理不善,制度不嚴,工作失職,出現整個考點(場)或考室考試成績無效的;
    (六)指使、縱容、授意考務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點(場)、考室混亂、舞弊的;
    (七)有其它違反考務工作規定的行為,致使考務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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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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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條  凡人事考試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或特殊要求,由該項考試政策文件或考務文件另行規定。
    第一○六條  本細則附《考點主考副主考職責》、《主考、副主考責任書》、《監考人員職責》、《監考人員責任書》、《巡視人員職責》、《運送試卷人員職責》、《運送試卷人員責任書》、《試卷命制、審定保密保證書》、《考試規則》、《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查卷規則》、《查卷申請表》、《人事考試考務責任書》。
    第一○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之前有關規定與之不相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一○九條  本細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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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主考、副主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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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主考、副主考接受考點所在人事考試機構的領導和管理。
    考點主考、副主考原則上由考點所在學校(單位)負責同志擔任。
    主考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考點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落實本考點考務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
    二、主持接收、發送試卷,檢查試卷保管、安全、保密情況。
    三、選聘考點工作人員,確定各考室監考人員,考前組織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考務操作培訓,明確各自職責和要求。
    四、組織按規定布置本考點考場。
    五、匯總該考點考試情況;掌握考試時間,發布考試預備、開始和終止的命令。
    六、對特殊科目的考試,須特別培訓監考人員和考試鈴聲操作人員;題本發放后,及時了解、匯總題本數量情況,如題本實際數量與試卷袋表明數量有誤的,應立即報告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并上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
    七、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督促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考試紀律。對違反紀律的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有權進行撤換,并提出處理意見;按《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違規違紀的應試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進行處理;對考試期間發生的難以處理的問題,及時向同級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及人事部門分管領導直至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批準調劑或替換因出現缺考、錯裝或有質量問題的試卷、答題卡或答題紙,并和有關考室監考人員在《考室情況記錄單》上注明原因、簽字,并向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報告。有權處置考點內未按考務規定執行的操作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權限處置考務事務。
    九、組織指導監考人員做好試卷、答題卡(紙)裝訂、回收工作。
    十、檢查驗收各考室試卷,保證試卷、答題卡(紙)原袋原裝、試卷數量不缺少;防止錯裝、漏裝;防止試卷與答題卡(紙)混裝、錯裝。試卷和試卷袋密封符合有關規定。
    考點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職責。
 
                                 考點主考、副主考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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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主考、副主考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考點的全面工作,并認真履行以下主要責任:
    一、嚴格按照四川省省長令22號和人事部、省人事廳有關人事考試及相關的政策規定執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試的考務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和《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考核辦法》的要求,嚴格管理,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行《考點主考副主考職責》;嚴格執行考試、考務文件要求的程序操作;制訂、落實本考點考務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
    二、主持接收、發送試卷,檢查試卷保管、安全、保密情況。
    三、選聘考點工作人員,確定各考場監考人員,考前組織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考務操作培訓,明確各自職責和要求。
    四、組織按規定布置本考點考場。
    五、匯總該考點考試情況;掌握考試時間,發布考試預備、開始和終止的命令。
    六、對特殊科目的考試,須特別培訓監考人員和考試鈴聲操作人員;題本發放后,及時了解、匯總題本數量情況,如題本實際數量與試卷袋表明數量有誤的,應立即報告本地人事考試機構并上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
    七、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督促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考試紀律。對違反紀律的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工作人員有權進行撤換,并提出處理意見;按《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違規違紀的應試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進行處理;對考試期間發生的難以處理的問題,及時向同級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及人事部門分管領導直至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批準調劑或替換因出現缺考、錯裝或有質量問題的試卷、答題卡或答題紙,并和有關考室監考人員在《考室情況記錄單》上注明原因、簽字,并向本地人事考試機構報告。有權處置考點內未按考務規定執行的操作工作,但不得擅自超越權限處置考務事務。
    九、組織指導監考人員做好試卷、答題卡(紙)裝訂、回收工作。
    十、檢查驗收各考室試卷,保證試卷、答題卡(紙)原袋原裝、試卷數量不缺少;防止錯裝、漏裝;防止試卷與答題卡(紙)混裝、錯裝。試卷和試卷袋密封符合有關規定。
    考點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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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考簽字:
    副主考簽字:  
    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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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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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考人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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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考人員接受考點主考、副主考的領導和管理。
    監考人員主要由考點主考從所在學校教師中選派。
    監考人員應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于職守,服從安排。
    其主要職責是:
    一、熟悉考試實施內容、程序、考試規則,掌握試卷收集整理、裝訂、密封方法和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辦法,公正、熱心為應考人員服務。
    二、考試前,主動參加考點培訓,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和要求,按規定布置好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三、監考人員必須佩帶監考標志,于開考前20分鐘向考點領取試卷和考試用品。領取試卷時,須認真核對試卷科目,并對試卷袋密封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試卷袋密封簽破損、有拆封痕跡或不是原印廠的封簽等情況時,應經考點主考或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負責人簽字證明無泄密情況后方可領取,并應及時將有關情況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
    四、各科目考試凡有考試操作規程的,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實施考試,不得擅作主張。
    五、監考人員應于考試前15分鐘組織應考人員進入考室,督促應試人員在《應試人員簽名冊》上簽名并將其提包、資料及其他非考試用品存放在考室設置的存包處,督促應試人員關閉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裝入寄存包內,或裝入通訊工具袋內由監考人員統一保管;宣讀《考試規則》、《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使用答題卡作答的,應講解答題卡填涂注意事項。考前5分鐘,當眾拆封試卷袋,并檢查試卷份數是否正確后按順序分發試卷;發卷后,必須提醒應試人員檢查、核對試卷張頁是否正確、是否有破損或字跡不清,必須提醒應試人員在試卷答題卡規定欄目填、涂好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
    六、如試卷實際份數與試卷袋封面標明份數不一致的,應在試卷袋封面和考場情況記錄單分別作好記錄,并立即向考點主考或人事考試機構報告。
    七、需要提醒應試人員特別注意的事項,應簡要書寫在考室黑板上。
    八、開考后,根據準考證存根和應試人員的準考證、身份證、照片對應試人員身份的真實性進行逐一核對查驗,并核對與試卷填涂的相關考生信息是否一致。開考30分鐘后,檢查應試人員是否按規定在試卷或答題卡(紙)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填寫(填涂)的信息是否超過裝訂線。回收缺考人員試卷,在試卷相應位置上填涂缺考人員的姓名和準考證號,并按要求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同時在《應試人員座次表》準考證號欄填寫應試人員準考證號;凡應試人員有缺考的,須在缺考應試人員的姓名欄予以注明缺考。
    九、監考人員不得宣讀試卷(題),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在應試人員對試卷文字印刷不清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應當眾回答,但不得解答試題或暗示題意,也不得與應試人員私下交談。
    十、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時,必須嚴格執行考試有關紀律規定,將情況如實、詳細地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并簽字。對違反《考試規則》者,應立即按《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考報告。
    十一、監考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原則上在考室前后各1人并應適時在考室內巡視,不得固定站在應試人員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室內閱讀書報、交談、吸煙,不得抄題、答題或將試卷傳出考室。
    十二、發現應試人員生病或因其他情況不能堅持考試時,應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十三、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室。
    十四、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如實記錄本考室參考、缺考、違紀及其他重要事項,并簽字負責。
    十五、嚴格考試時間,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不得讓應試人員答題;考試結束前10分鐘,應提醒應試人員注意時間;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應試人員在各自座位上等候交卷;不得延長或縮短應試人員答題時間。
    十六、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一人負責維護考室紀律,另一人負責清理回收本考室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草稿紙,清點無誤后由應試人員在《應試人員座次表》相應位置簽名離開考室;有義務制止任何人將試卷、草稿紙或抄寫的試題、答案帶出室外,確保本考室試卷(題本)、答題卡(紙)如數回收,原袋原裝,凡缺少的,監考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十七、及時將本考室已答和缺考試卷(題本)、答題卡(紙)按準考證號順序編排好,并將《考場情況記錄單》和試卷袋封面逐項填寫好,由本考室監考人員共同簽名后交考點指定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后,按規定裝訂,并在裝訂線兩端分別貼上密封簽(備用空白試卷一并附后裝訂),答題卡和題本不裝訂,直接將空白答題卡和題本附在其后分別裝入原試卷袋密封。封裝好的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與《考場情況記錄單》一并交考點主考驗收簽字。
    十八、《應試人員座次表》、《應試人員簽名冊》、《監考人員責任書》和《考場情況記錄單》以考點為單位裝訂成冊移交;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銷毀。
 
                                                監考人員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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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考人員負責本考室的監考工作,監考人員需認真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嚴格按照四川省省長令22號和人事部、省人事廳有關人事考試及相關的政策規定執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試的業務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和《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考核辦法》的要求,嚴格管理,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行《監考人員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考試文件并按照考務文件的要求的程序操作。
    二、熟悉考試實施內容、程序、考試規則,掌握試卷收集整理、裝訂、密封方法和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辦法,公正、熱心為應考人員服務。
    三、考試前,主動參加考點培訓,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和要求,按規定布置好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監考人員必須佩帶監考標志,于開考前20分鐘向考點領取試卷和考試用品。領取試卷時,須認真核對試卷科目,并對試卷袋密封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試卷袋密封簽破損、有拆封痕跡或不是原印廠的封簽等情況時,應經考點主考或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負責人簽字證明無泄密情況后方可領取,并應及時將有關情況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
    五、各科目考試凡有考試操作規程的,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實施考試,不得擅作主張。
    六、監考人員應于考試前15分鐘組織應試人員進入考室,督促應試人員在《應試人員簽名冊》上簽名并將其提包、資料及其他非考試用品存放在考室設置的存包處,督促應試人員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等通訊工具裝入寄存包內,或裝入通訊工具袋袋內統一保管;宣讀《考試規則》、《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使用答題卡作答的,應講解答題卡填涂注意事項。考前5分鐘,當眾拆封試卷袋,并檢查試卷份數是否正確后按順序分發試卷;發卷后,必須提醒應試人員檢查、核對試卷張頁是否正確、是否有破損或字跡不清,必須提醒應試人員在試卷答題卡規定欄目填、涂好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
    七、如試卷實際份數與試卷袋封面標明份數不一致的,應在試卷袋封面和考場情況記錄單分別作好記錄,并立即向考點主考或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報告。
    八、需要提醒應試人員特別注意的事項,應簡要書寫在考室黑板上。
    九、開考后,根據準考證存根和應試人員的準考證、身份證、照片對應試人員身份的真實性進行逐一核對,并核對與試卷填涂的相關考生信息是否一致。開考30分鐘后,檢查應試人員是否按規定在試卷或答題卡(紙)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填寫(填涂)的信息是否超過裝訂線。回收缺考人員試卷,在試卷相應位置上填涂缺考人員的姓名和準考證號,并按要求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同時在《應試人員座次表》準考證號欄填寫應試人員準考證號;凡應試人員有缺考的,須在缺考應試人員的姓名欄予以注明缺考。
    十、監考人員不得宣讀試卷(題),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在應試人員對試卷文字印刷不清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應當眾回答,但不得解答試題或暗示題意,也不得與應試人員私下交談。
    十一、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時,必須嚴格執行考試有關紀律規定,將情況如實、詳細地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并簽字。對違反《考試規則》者,應立即按《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考報告。
    十二、監考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原則上在考室前后各1人并應適時在考室內巡視,不得固定站在應試人員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室內閱讀書報、交談、吸煙,不得抄題、答題或將試卷傳出考室。
    十三、發現應試人員生病或因其他情況不能堅持考試時,應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十四、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室。
    十五、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如實記錄本考室參考、缺考、違紀及其他重要事項,并簽字負責。
    十六、嚴格考試時間,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不得讓應試人員答題;考試結束前10分鐘,應提醒應試人員注意時間;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應試人員在各自座位上等候交卷;不得延長或縮短應試人員答題時間。
    十七、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一人負責維護考室紀律,另一人負責清理回收本考室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草稿紙,清點無誤后,應試人員在《應試人員座次表》相應位置簽名離開考室;清理考室待用;有義務制止任何人將試卷、草稿紙或抄寫的試題、答案帶出室外,確保本考室試卷(題本)、答題卡(紙)如數回收,原袋原裝,凡缺少的,監考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及時將本考室已答和缺考試卷(題本)、答題卡(紙)按準考證號順序編排好,并將《考室情況記錄單》和試卷袋封面逐項填寫好,由本考室監考人員共同簽名后交考點指定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后,按規定裝訂,并在裝訂線兩端分別貼上密封簽(備用空白試卷一并附后裝訂);答題卡和題本不裝訂,直接將空白答題卡和題本附在其后分別裝入原試卷袋密封。封裝好的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與《考場情況記錄單》一并交考點主考驗收簽字。
    十九、《應試人員座次表》、《應試人員簽名冊》、《監考人員責任書》和《考場情況記錄單》以考點為單位裝訂成冊移交;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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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監考人簽字:
  
    第一監考人簽字:
                  
    考點主考簽字: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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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視人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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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認真學習和掌握人事考試的各項規定,并督促所巡考區、考點嚴格貫徹執行。
    二、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對所巡考地區考點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人員執行紀律情況以及考場布置、試卷保管、交接、密封和考試實施等環節進行檢查。
    三、重點檢查考試工作人員執行考試紀律情況,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發現監考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監考不嚴、工作不負責任,應當現場批評指正。對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者,應提請主考處理,并有權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情況。
    巡視中,如發現應試人員替考、作弊等違紀情況,應當場制止,通知監考人員如實記錄并作出處理。
    四、當主考對考試中發生的問題處理不當時,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人事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考試結束后,聽取監考人員對考試組織管理、考場紀律的意見和反映。
    六、及時將巡視情況和巡視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報告;認真填寫巡視工作報告單,巡考結束后及時交派出單位。
    巡視工作報告單(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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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視組長:                                   
    巡視組成員:                                 
    巡視地區及考點:                             
    巡視情況記錄:                               
                                             
                                             
                                             
                             對巡視問題的處理結果或意見: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巡視組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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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試卷人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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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堅持原則,忠于職守,服從安排,熟悉考試實施內容、程序、科目,嚴格執行《保密法》。
    二、嚴格執行人事考試機構或組織實施考試單位規定的試卷接送任務、時間和要求,不得擅作安排。
    三、嚴格履行試卷交接手續,接交試卷必須填寫試卷交接清單,對試卷袋的種類、數量、包裝和密封情況進行清點核對,準確無誤后在交接清單上簽字。
    四、在試卷運送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設法保證試卷安全,切實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并準時送達指定地點(機構);如發現有不符合《考務工作細則》規定的事項和疏漏、及運送中發現的其它問題,應及時向派出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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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試卷人員責任書
  
    運送試卷人員負責本考點試卷運送,并認真履行以下責任:
    一、嚴格按照四川省省長令22號和人事部、省人事廳有關人事考試及相關的政策規定執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試的試卷運送交接業務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和《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考核辦法》的要求,嚴格管理,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行《運送試卷人員職責》;嚴格執行《保密法》,按照考試考務文件要求的程序操作。
    二、嚴格執行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試卷接送任務、時間和要求,不得擅作安排。
    三、嚴格履行試卷交接手續,接交試卷必須填寫試卷交接清單,對試卷袋的種類、數量、包裝和密封情況進行清點核對,準確無誤后在交接清單上簽字。
    四、在試卷運送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設法保證試卷安全,切實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人并準時送達指定地點(機構);如發現有不符合《考務工作細則》規定的事項和疏漏、及運送中發現的其它問題,應及時向派出機構報告。
   
    責任人簽字:
    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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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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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筇夤ぷ魅嗽庇ψ袷厝縵鹵C芄ぷ鞴娑ǎ?BR>    一、保密期限:從命題開始到命題主管部門解密為止。
    二、 保密范圍:未啟用的考試試題、試卷(含備用題、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屬于國家絕密級事項;尚未進行的考試的命題方案、計劃、命題細目表、組卷細目表等屬于國家機密級事項;已進行考試的的上述事項和命、審題人員名單及工作情況等屬于國家秘密級事項。
    三、保密要求:參加命、審題工作及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在公共場所或有局外人在場的地方,談論有關試題、答案等方面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試題、答案等方面的內容。
    四、泄密處罰:對泄露國家秘密者,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加人事考試命、審題及有關工作是一項嚴肅而又責任重大的任務,遵守國家有關的法規也是參與命、審題工作的人員應盡的義務。
    我自愿遵守上述保密規定,承擔保密義務。
    保證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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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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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卷人員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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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卷人員負責本次考試的評卷工作,需認真履行以下責任:
    一、堅持原則,忠于職守,服從安排,熟悉考試實施內容、程序,熟練掌握所評試卷科目、專業知識。
    二、評卷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統一規定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如有異議,應即時向閱卷評卷組長或人事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提出。
    三、評卷人員要服從安排,對分工范圍的卷、題進行評閱,并對評碇柿扛涸稹?BR>    四、評卷人員要在正確理解試題、評分標準和標準答案的基礎上,經過試評,制定具體的評卷辦法和步驟后,方可進行正式評卷。
    五、評卷人員一律使用紅色墨水鋼筆或紅色園珠筆評卷。記分數字和簽名必須清楚,不得涂抹。
    六、除判斷題外,評卷統一采用給分制,即各題均應標記采分點得分數。每評完本大題,應在該題得分欄內記入得分數,并簽署評卷人姓名。評卷不標記扣除分數。
    七、全卷評完合分時,首先應對各題型得分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各題得分數填入卷首相應欄內,然后合計卷首各題得分,按實際分數填入總分欄內,并在合分人欄目內簽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數。如發現題目得分有誤時,應與原評卷人聯合簽名更改分數。
    八、評卷組組織評卷復查工作中,如發現評卷人有錯評、漏評、計分錯誤或評分不當需要作更改的答卷,原評卷人應積極配合復查人員進行修正,并共同在修正處簽名。若意見不能統一,應由評卷組長處理。
    九、評卷時,評卷人員要注意對異常試卷進行鑒別,根據異常試卷認定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并將違紀試卷情況如實填入《評卷登記表》內,向評卷組長報告。
    十、評卷中不準揭封、撬看試卷姓名和考號。如發現有倒裝、密封不嚴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評卷工作小組的有關領導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十一、評卷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泄漏評卷情況;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數;不準將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試卷帶出評卷室。閱卷入闈期間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須經評卷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
   
    責任人簽字:
    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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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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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分人員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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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嚴格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和《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程序及四川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有關要求進行試卷卷面分的錄入和復核,保證各種數據準確無誤。
    二、嚴格履行試卷交接手續,并保證試卷安全。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登分人員不得將試卷帶出登分場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登分場所。
    四、對各類考試成績的比例折合、劃線、排序、加權、數據統計等技術性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省人事廳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執行。
    五、對在登分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須詳細記錄在案,并報四川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處理;對缺少試
    卷或影響考試成績按時公布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負責人報告。
    六、建立健全考試數據庫,考試數據庫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嚴禁其它人員涉及。管理人員應做好考試數據庫的備份和日常維護工作,確保其安全可靠。
    七、各類考試試卷經分數錄入、復核無誤后,其原始數據和技術處理后的數據必須進入考試數據庫保存,同時備份密封報送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存檔備查。報送的各種數據,須直接交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分管副主任。
    八、所有考試數據及試卷屬絕密。各類考試試卷進入登分場后,各類數據生成后,非經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負責人批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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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分場(蓋章):
           責任人簽字:
           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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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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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試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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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試人員應嚴格執行考試規則:
    一、考試前15分鐘,應試人員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ú緩偈鄙矸葜ず凸諫矸葜ぁ⑸矸葜じ從〖┙肟際遙院湃胱⒔伎賈ぁ⑸矸葜し旁謐爛嬗疑轄恰A街げ黃胝擼壞媒肟際搖?BR>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入場;開始考試60分鐘內,不得交卷出場(特殊情況或特殊考試,可按當次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三、應試人員參加考試須帶黑色(藍色)鋼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擦、鉛筆刀,開考后不得傳借任何物品。對于特殊科目的考試,根據其具體要求另行規定所帶應試用品。
    四、除規定用品外,不得攜帶其它用品進入考室,不得攜帶電子記事本類、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進入考室,已帶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關閉電源并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五、試卷發放后,應試人員必須在開考30分鐘前在試卷或答題卡(紙)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但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
    六、開考鈴響之前,不得答題;考試期間,必須嚴格執行監考人員指令;考試結束鈴響,不得繼續答題。
    七、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試規定須在試卷或答題紙上作答的,一律用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在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的,須用2B鉛筆填涂。
    九、考試期間必須保持安靜,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嚴禁抄襲,嚴禁窺視他人答題或交換試卷;考場內禁止吸煙。
    十、開考之后,交卷之前,應試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室。開考60分鐘后提前交卷的人員,必須離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十一、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由監考人員清點回收試卷。應試人員交卷后,必須在《應試人員座次表》相應位置簽署自己的姓名。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室。
    十二、不得抄題、抄答案;不得將試卷(題本)、答題卡(紙)和草稿紙傳帶出考場。
    十三、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
    十四、違反上述考試規則的應試人員按《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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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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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應試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方式分為:
   (一)當場給予警示;
   (二)取消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
   (三)決定當次考試本科目成績無效;
   (四)決定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五)決定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
   (六)給予紀律處分;
   (七)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應當按規定及時作出記錄并記入應試人員報名庫和檔案庫,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存檔備查。                   
    二、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當場給予警示。經警示仍不改正的,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證件不齊或持臨時居民身份證、過期居民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應試的;
   (二)違反規定攜帶書籍、資料,具有文字存儲或音響功能的電子產品、通訊工具或規定以外的其它物品進入考座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的;
   (四)在試卷或答題卡上非署名處署名、書寫考號或作特殊標記的;
   (五)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六)損壞試卷、題本、答題卡或草稿紙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答題或交卷的;
   (八)考試期間未經允許擅自離開座位的;
   (九)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行為,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交頭接耳、互打手勢、傳遞信號及有其它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十一)在計算機上應試擅自登錄與已無關考號的;
   (十二)在計算機上應試擅自拷貝信息的。
    三、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的處理,并通報所在單位:
   (一)夾帶、偷看參考資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儲或音響功能的電子產品、通訊工具或規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襲他人答案的;
   (三)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傳遞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四)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五)有其它較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四、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和通報所在單位的處理: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的;
   (二)由他人頂替或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的;
   (三)將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草稿紙傳帶出考場的;
   (四)出售試卷、題本、答題卡(紙)、答案的;
   (五)串通監考人或其他人員作弊的;
   (六)威脅考務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報復考務人員的;
   (七)報復、誣陷舉報人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五、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騙取報名資格的,以及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的,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該應試人員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和通報所在單位。對已經取得相關證書的,由發證部門確認無效,收回證書。頂替代考的人員,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通報批評并通知所在單位,取消其三年內參加人事考試的資格。
    六、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報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或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的決定:
   (一)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二)兩卷以上(含兩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選項和填涂信息點同錯超過全部試題10%的試卷,經專家和人事考試機構認定為違紀的;
   (四)同考室內考號相連、座位相鄰、考分相近的試卷,在單選、多選、判斷、填空題的答題中出現同錯多處,或經涂改后同錯超過30%的試卷,經專家和人事考試機構認定為違紀的。
    七、對應試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于決定當時告知被處理人;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于決定作出后十日內書面通知被處理人及其所在單位。
    八、應試人員中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第八條至十條所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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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分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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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國統一或分片評閱的試卷,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匯總查分,并交由評卷單位承辦具體查分事宜。
    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組織評閱的試卷,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匯總查分。
    二、查分應從嚴掌握。資格(水平)考試和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考試應試人員如對本人考試成績確有疑問時,可在成績公布后20天內申請查分;錄用(招聘)考試應試人員如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疑問時,可在成績公布后7天內申請查分;逾期不再受理。
    應試人員申請查分,須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到當地的人事考試機構填寫《查分申請表》,經審查并交納查分費。
    三、各級人事考試機構須在申請查分期滿之日起5天內,將應試人員查分申請匯總上報到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省人事廳考試中心在以下規定的時間之內予以查分,并將查分結果書面通知上報應試人員《查分申請表》的人事考試機構:
    全國統一或分片評閱的試卷:自成績公布之日起60天內。
    省人事考試機構組織評閱的試卷:職稱考試和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考試自成績公布后40天內;錄用(招聘)考試自成績公布后20天內。
    查分結果由受理《查分申請表》的人事考試機構答復應試人員。
    四、人事考試機構在受理查分申請后,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組織專家、紀檢人員及有關人員成立查分組,采取專家認定,考試中心或專業主管部門把關的辦法,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和對應試人員負責的態度進行查分,并如實準確記錄查分情況和查分結果。
    五、查分時要認真檢查核對有關試卷有無錯評、漏評,計分、登分是否準確,是否有違紀記錄或其他異常情況等;對主觀題評分標準掌握上的分歧不作為變更成績的依據。
    六、查分中發現確因評卷、登分過程中失誤造成考試成績錯誤的,經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將原成績予以更正,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查分申請人。
    七、專家及有關單位負責人須將查分工作情況、查分結果填寫在查分申請表上。
    八、任何單位、任何人均不得違反查分工作規定程序。對在查分工作中弄虛作假、循私舞弊的,要嚴肅查處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    應試人員查分申請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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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考試考務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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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負責人事考試工作的(科)主任(科長)為直接責任人,負責本級及以下人事考試考務工作,并認真履行以下責任:
    一、嚴格按照四川省省長令22號和人事部、省人事廳有關人事考試及相關的政策規定執行。熟悉和掌握人事考試的各種業務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和《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考核辦法》的要求,嚴格管理,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考試文件并按照考務文件的要求的程序操作。
    二、要認真執行有關政策,嚴格掌握報名條件;要認真組織征訂教材,保證報考人員能按時領到教材;上報各種考務數據信息要及時、準確,不得錯報、漏報。
    三、對本級考試的考風考紀負責任。認真審查報名資格,嚴格查驗應試人員身份,管理好通訊工具和書籍資料,檢查履職執紀情況,維護考場內外良好秩序。
    四、要按規定組織安排考場,布置考場。除特殊情況并向省考試中心書面報告得到同意外,一律不在縣和縣以下地區及大專院校、小學和中學校階梯教室、會議室設置考場,每個考室按30人標準設置,應試人員一人一桌。考場大門口需懸掛標有考試名稱和考點名稱的大幅橫幅,將考場規則、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考場分布示意圖等張貼于考生至考場明顯之處,要免費安排考生停車場地,并派專人守衛,設置開水供應點,保證考生及工作人員飲用。
    五、負責按規定配備工作人員。每次考試設考點主考、副主考各一人,工作人員若干名,每個考點設保衛、醫務人員各1-2人,每個考室安排監考人員2人,考場每層樓安排聯絡員1人。考試前需對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任務和要求。
    六、負責試卷安全。要保證考試試卷的安全交接運送和簽訂試卷交接單,檢查落實試卷數量、密封情況,試卷必須進入保密室、機要室進行保管并由專人進行管理。準確分發試卷、驗收各考室試卷和考場紀錄單,檢查其整理、裝訂、密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按時反饋考場信息,處理考試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難以處理或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人事部門領導或省考試中心報告。
    八、要按規定搞好考試成績發布和證書管理,按時領取、準確公布考試成績、發放證書。
    九、要嚴格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標準收取報名考務費、證書工本費和教材資料費,專款專用并及時足額上繳。認真完成交辦的其它有關考務方面的事宜。
    十、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經簽字后生效。對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責任的按《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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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人簽字:
      省人事考試機構責任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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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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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監察廳 
                                  川人發(2003)56號
                      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第一條  為完善人事考試管理制度,加強對人事考試的規范化管理,嚴肅人事考試考風考紀,保證人事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應試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統一組織的全國和全省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師)等級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考試、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考試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人事考試有關規定,報名并經資格審查同意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人事考試考務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事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人事考試的命題、制卷、監考、評卷、登分、面試工作的人員以及參與人事考試相關事務工作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是指綜合管理人事考試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門。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本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人事考試機構,是指受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或組織實施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對本辦法所列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行為發生在哪一級,就由哪一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處理。           
    第五條  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規定準確、手續完備、處理及時。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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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對應試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方式分為:
   (一)當場給予警示;
   (二)取消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
   (三)決定當次考試本科目成績無效;
   (四)決定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五)決定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
   (六)給予紀律處分;
   (七)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應當按規定及時作出記錄并記入應試人員報名庫和檔案庫,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存檔備查。                   
    第七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當場給予警示。經警示仍不改正的,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證件不齊或持臨時居民身份證、過期居民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應試的;
   (二)違反規定攜帶書籍、資料,具有文字存儲或音響功能的電子產品、通訊工具或規定以外的其它物品進入考座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的;
   (四)在試卷或答題卡上非署名處署名、書寫考號或作特殊標記的;
   (五)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六)損壞試卷、題本、答題卡或草稿紙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答題或交卷的;
   (八)考試期間未經允許擅自離開座位的;
   (九)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行為,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交頭接耳、互打手勢、傳遞信號及有其它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十一)在計算機上應試擅自登錄與已無關考號的;
   (十二)在計算機上應試擅自拷貝信息的。
    第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的處理,并通報所在單位:
   (一)夾帶、偷看參考資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儲或音響功能的電子產品、通訊工具或規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襲他人答案的;
   (三)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傳遞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四)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五)有其它較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第九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和通報所在單位的處理: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的;
   (二)由他人頂替或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的;
   (三)將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草稿紙傳帶出考場的;
   (四)出售試卷、題本、答題卡(紙)、答案的;
   (五)串通監考人或其他人員作弊的;
   (六)威脅考務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報復考務人員的;
   (七)報復、誣陷舉報人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第十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騙取報名資格的,以及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的,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該應試人員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和通報所在單位。對已經取得相關證書的,由發證部門確認無效,收回證書。頂替代考的人員,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通報批評并通知所在單位,取消其三年內參加人事考試的資格。
    第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報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或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的決定:
   (一)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二)兩卷以上(含兩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選項和填涂信息點同錯超過全部試題10%的試卷,經專家和人事考試機構認定為違紀的;
   (四)同考室內考號相連、座位相鄰、考分相近的試卷,在單選、多選、判斷、填空題的答題中出現同錯多處,或經涂改后同錯超過30%的試卷,經專家和人事考試機構認定為違紀的。
    第十二條  對應試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于決定當時告知被處理人;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于決定作出后十日內書面通知被處理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應試人員中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第八條至十條所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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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務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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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對考務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方式分為:
   (一)當場給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試考務工作資格,給予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考務工作資格,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四)取消考務工作資格和行政處分;
   (五)給予紀律處分;
   (六)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場給予警示,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務工作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妨礙他人履行監考職責的;
   (二)未嚴格按有關規定操作考試程序的;
   (三)監考人員對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放松監管,監考中在考場內抽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等違反監考規定的;
   (四)在評卷、統分中,錯評、漏評、統分差誤較多;
   (五)泄露命題、制卷、評卷、統分工作地點的;
   (六)面試評委及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程序操作的。
    第十六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務工作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一)不按規定設置考場(室),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審查報考人員條件不嚴,造成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考試或弄虛作假的;
   (三)利用監考或從事考務工作之便,為應試人員舞弊提供條件的;
   (四)在應試人員報考資格審查、組建應試人員檔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隱瞞應試人員真實情況的;    
   (五)命題人員參加應試人員考前培訓、補習、答疑的;       
   (六)擅自變動應試人員答卷時間的;
   (七)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九)在監考、評卷、統分或保管、運送中丟失、損失應試人員試卷(答題卡)或有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考試期間抄題、抄答案或擅自將試卷、答卷帶出或傳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題人員和評卷人員身份及評分標準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況、查分標準的;
   (十三)對失泄密事件知情不報,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十四)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執行考試公務過程中擅離崗位,從事其它與考試無關的活動的。
    第十七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務工作資格,調離考務工作崗位,并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偽造、偷換、涂改應試人員檔案或為不具備報考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報考資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試基礎數據庫的;
   (三)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接受應試人員的吃請及以權謀私的;
   (五)應回避考務工作卻隱瞞不報,利用工作之便謀私的;
   (六)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觸試題、試卷及其它考試秘密、機密的人員,發生失密、泄密的;
   (八)誣陷、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九)考試時在考室外組織答卷,為應試人員提供答案的;
   (十)偷換、涂改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的;
   (十一)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十二)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八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公職處分:
   (一)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貪污、挪用考務經費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進行舞弊的;
   (三)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脅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蓋舞弊行為的;
   (四)以贏利為目的進行非法培訓活動的;
   (五)考點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試機構負責人管理不善,制度不嚴,工作失職,出現整個考點(場)或考室考試成績無效的;
   (六)指使、縱容、授意考務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點(場)、考室混亂、舞弊的;
   (七)有其它違反考務工作規定的行為,致使考務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的。
   第十九條 同一考點(場)內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試卷答案雷同或出現嚴重作弊問題被取消該考點(場)考試成績的,取消該考點(場)舉辦下一年度人事考試的資格,并追究考點(場)有關負責人的政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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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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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由當地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一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備案。下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不當的,上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可以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人員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處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移交有關黨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員、考務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擅自編寫、出版、印刷全國或全省統一人事考試復習資料、輔導材料、習題集、模擬題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沒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單位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類相關信息
· 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2007年12月11日
· 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12月11日
· 四川省機關選任、錄用優秀海外留學人員暫行規定 2007年12月11日
· 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2月11日
· 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07年12月11日
· 四川省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意見 2007年12月11日
· 關于切實做好部分系統和單位公招面試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 關于進一步做好人才中介服務組織設立注冊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 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 關于印發《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務組織年度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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